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上訴人 陳永墮 被上訴人崑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楊春香 被上訴人 費秋萍
石如逸 (原名 石美蘭洪雅蘭 陳雪美 李奕杰 (原名 李儀容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度重上更衣字第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陳永墮、崑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2日及105年5月3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陳瑞水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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