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被告前科紀錄所載,業已執行完畢,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惟此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30日│103年5月至6月│103年5月至6月││││││├────────┼────────┼────────┼────────┤│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04號│字第7203號│字第720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105年度訴字第15│105年度訴字第15││事實審││第72號│04號│04號││├────┼────────┼────────┼────────┤││判決│104年2月13日│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105年度訴字第15│105年度訴字第15││判決││第72號│04號│04號││├────┼────────┼────────┼────────┤││判決│104年3月26日│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911號(已執│字第12926號(編│字第12926號(編│││畢)│號2至4已定刑6月│號2至4已定刑6月││││)│)│└────────┴────────┴────────┴────────┘附表:
┌────────┬────────┬────────┬────────┐│編號│4│││├────────┼────────┼────────┼────────┤│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20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事實審││04號││││├────┼────────┼────────┼────────┤││判決│106年6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判決││04號││││├────┼────────┼────────┼────────┤││判決│106年7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926號(編│││││號2至4已定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