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64號上訴人 李冠慧 被上訴人 陳金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