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陳雅琪
       李仙妃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呂家鳳 住 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5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麗雪 即貝爾偲美纖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46,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余麗雪之最新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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