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陳雅琪
李仙妃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呂家鳳 住 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5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麗雪 即貝爾偲美纖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46,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余麗雪之最新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