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有在 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55,9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