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正安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