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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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
109年度國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