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 律師
黃泰鋒 律師 杜孟真 律師 林麗珍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凱翔 律師
參加人加拿大商龐巴迪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蕙如 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原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王龍寬 律師 翁乙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另函詢鑑定單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補充鑑定事宜。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工程法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高菁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