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核字第7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小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 王小皎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小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