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催字第9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區○○街○○○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簡易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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