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21號聲請人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偉誠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湖分│1,065,196元│NC0000000│93年9月25日│││司 李義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