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08號原告 梁氏留
胡氏 金江 阮氏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複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被告 黃薏蓁 即心福護理之家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協同證人 柯湘稜 到庭(或請具狀陳報地址由本院傳訊),並陳報原告三人任職期間排班表、責任區域表。
原告如有其他證據調查,請於一周內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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