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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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以解送人犯報告書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三○公克)係被告甲○○於本署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一八○八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經警查扣之毒品,爰請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
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三○公克)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移送被告甲○○涉嫌施用海洛因案件,所隨案移送之扣押物,今該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號),而上開扣案之毒品白色粉末一包經送檢驗,其成分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案之毒品一包(淨重○.三○公克)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實施,而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依該條例規定,係分屬於該條例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再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件之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美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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