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2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四九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八十四年十月四刑期起訴,原應於八十八年四月三日執行完畢,而於八十七年三月七日假釋出獄;又因施用海洛因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其於八十五年一月五日撤回上訴而確定,並經撤銷前案假釋後,接續執行殘刑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嗣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乙○○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七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止,在其台中市○區○○路二段五九號八樓之二友人住處,連續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晚上九時三十分,在上址為警查獲。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時供承明確,而被告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檢測中心九十四年八月四日出具之檢驗報告一份可稽,復有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乙○○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查被告為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分別持有各該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次查,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係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分別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末查,被告前於八十三年間因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八十四年十月四刑期起訴,原應於八十八年四月三日執行完畢,而於八十七年三月七日假釋出獄;又因施用海洛因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其於八十五年一月五日撤回上訴而確定,並經撤銷前案假釋後,接續執行殘刑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嗣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存卷可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均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仍不知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其施用毒品之期間不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淵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