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7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波妮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民國96年4月24日之後,尚無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