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86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及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邀同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貳佰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邀同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玖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台幣捌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伍佰零捌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7年度促字第2686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43│││1,827,│ 麗珠 │0月30日起│││││362元│││││├──┼───┼─────┼──────┼──────┼───────┤│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348│││812,81│麗珠│0月30日起│││││3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1,827,│麗珠│1月30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362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812,81│麗珠│1月30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3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