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勞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王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被   告  李瑞淇 即大寶儀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於民國100年6月、7月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2萬元,其中原告於6月13日、25日請假2天,要扣除
1,334元(每日薪資667元),於6月16日向被告借款3,000元
、6月28日向被告借款1,000元,被告則於7月7日給付薪資5,
000元,故告尚積欠原告6月份薪資9,666元;至於7月份部分
,原告於7月12日請假一天,扣薪667元,被告則於7月25日給
付薪資4,112元,7月份原告工作23日,故被告尚積欠7月份薪
資10,562元,以上2個月合計欠薪20,228元等事實,有原告提出
被告名片1張、匯款薪資證明1張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故原
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0,2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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