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金龍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金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7年3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5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8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公共危險、傷害、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106年度原易字第25號、10
6年度花原簡字第113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5月、5月確定,前開3罪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交簡字第2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花原簡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
107年2月2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25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