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素卿
盧瑞朋 盧勇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莊素卿、盧瑞朋、盧勇成(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素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2,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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