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告 楊啓豐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被告 蔡良子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李家富 被告 洪麗月
龍宥米 龍沛均 邱大膽 洪桂瑩 洪茹硯 洪一均 洪錦池 洪蕭珠 洪崑智 洪崑吉 洪素惠 陳榮沛 陳美如 陳素玲 陳月子 陳源興 陳淑花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寶山 上十六人訴訟代理人兼洪寶山複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被告 陳湘云
陳博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曾怡靜律師被告 李黃碧麗
黃玉燕 黃緗菱 侯金枝 黃慧婷 黃偉哲 黃儀婷 黃朝榮 黃金滿 黃福山 洪金源 洪文記 洪美蘭 洪美霞 洪昀岭龍 俞瑄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