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鄧淑敏 附民被告 李萬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劉筱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