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 黃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炳坤 間因109年重訴字第5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7萬0,351元(4.4公斤×1,856,898=8,170,35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2萬29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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