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49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康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已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將戶籍由臺南市安南區遷至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乙紙可參(見限閱卷)。又原告以函文通知自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乙事,經寄送被告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居所地,因逾期無人招領,而遭退回,足見被告已自臺南市居所地遷出,而以新北市之新址為其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