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422號
原告 王愚青
被告 楊氶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0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犯罪者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前開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為獲得按轉帳金額一定比例計算之報酬,於民國111年5月3日將其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渣打銀行帳戶)有關網路銀行帳戶的使用者密碼與代號,透過LINE傳送之方式,提供給姓名年籍均不詳而LINE暱稱「西風野馬鬃」之成年人士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西風野馬鬃」與其同夥(無證據證明3人以上),遂行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而「西風野馬鬃」與其同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西風野馬鬃」或其同夥於111年4月12日晚間7時許,透過LINE邀約原告投資「17PLAY娛樂城」,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111年5月8日下午2時1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被告渣打銀行帳戶。原告受騙匯入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的款項,旋即遭「西風野馬鬃」或其同夥,使用被告所提供交付上開網路銀行,轉帳至其他不詳之金融機構帳戶,被告因而幫助、「西風野馬鬃」與其同夥向原告詐得15萬元得逞,並幫助「西風野馬鬃」與其同夥掩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原告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也是被騙的等語置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查被告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確定(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從一重處斷),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中簡卷第15-36頁)。查提供帳戶與他人運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金錢並隱匿犯罪金錢流向為眾所皆知,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運用,足認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被告空言抗辯其亦係遭騙云云自不足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原告因此受損15萬元,原告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1年12月22日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5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審理期間復未
發生訴訟費用,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諭知。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