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芸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文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元,是應徵收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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