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芸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文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元,是應徵收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