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國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國簡字第4號

原告 蔣敏洲

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文章

訴訟代理人 蔡信欣

陳盈良

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劉其賢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

複代理人 孫薏茹

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鍾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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