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林金蘭
余炳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郭羿廷 律師被告 陳億茹
王政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分別列計其損害項目、金額,並就受損事項提出現場照片及損害證明(繕本逕掛郵號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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