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李采如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關於坐落雲林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21建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致使本院無從依上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