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號上訴人 林金蘭
余炳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政宗 、 陳億茹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90,102元(計算式:218,710+243,020+3,441,459+3,986,913=7,890,1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