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石燕苓 訴訟代理人 石鋒琳 被告 陳沂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