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可得部分及可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可得部分為據,計為新台幣(下同)21,233,194元(即遺產分割可得部分21,318,050元之4分之1即5,329,5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15,903,681元,合併計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3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