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消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消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 陳昱中 (原名 鄭亦鈞 )法定代理人 陳櫻佩 被上訴人仲興實業社即 林永豐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型號K790產品設置有安全鎖開關」之主張,並提出K790產品展示,致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上開主張及舉證未及充分陳述意見,本院認為此部分事實尚欠明瞭。
二、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被上訴人於109年7月31日前具狀陳報K790產品是否確有設置安全鎖開關,兩造並請各自提出現行流通市面之K790產品1件,且詳為舉證說明各自取得該產品之過程及操作該產品是否確有安全鎖機制之錄影錄像紀錄。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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