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81號
原   告  廖鈦吉
被   告  廖振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又原告
起訴時固有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中救字第86號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另於109年1月8日
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西屯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惟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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