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小字第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胡福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基隆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條文之規
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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