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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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559號、97年度執更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過失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五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