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昱樹具保人黃慶彰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慶彰因受刑人賴昱樹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昱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黃慶彰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前開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經臺中地檢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迄仍逃匿而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核閱無訛,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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