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郭美慧 債務人 簡志德 (即 簡聰吉 之繼承人)債務人 簡慈恩 (即簡聰吉之繼承人)兼上一人之 林淑娟 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簡志德、簡慈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聰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淑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