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70號聲請人 施宜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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