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零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