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債務人 林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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