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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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祁長椿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祁長椿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而經營電子遊戲場,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遊戲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