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海商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被 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T.S.LinesCo.,Lt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T.S.ShippingAgenc
yCoLtd.(Taipei))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被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LinesLt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朝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保險字第一三八號及本院一0六年度北海
商簡字第一二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委託被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德翔海運)運送9只貨櫃,分別收到被告香港德翔海運
有限公司製作之載貨證券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原
告請求運送費用帳單,惟貨物裝船後於民國105年3月10日
航向臺中港行經新北市石門外海時觸礁擱淺,船身於同年月
24日斷裂,致貨物浸泡海水而受損,訴外人華南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訴外人ZURICHINSURANCECOMPANYLTD,對
原告及被告分別向本院提起訴訟,現由本院106年度保險字
第138號及本院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2號審理中,則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復經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被告均表示同意。
綜上,本院認有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