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7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王瀅傑 被告 陳吉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貸款契約第20條之約定,合意本院為因本貸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2項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788,728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82%計算之利息,目前為週年利率2.2%(嗣後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碼幅度計息),暨自10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78,444元,及自10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38%(嗣後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碼幅度計息),暨自10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04年8月14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3年8月6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共3份(下合稱系爭貸款契約),均為長期放款,放款型態分別為定儲利率指數型房貸、保障型房貸(保費)、圓夢裝潢貸,各向原告借款17,000,000元、807,600元、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3年8月13日起至123年8月13日止,利息各按原告3個月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82%、0.82%、2%計付(目前為週年利率2.2%、2.2%、3.38%)。定儲利率指數型房貸部分,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於每月13日按月付息,自第3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保障型房貸(保費)、圓夢裝潢貸部分,則均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3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上開3筆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依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4年3月13日起即均未依約繳款,經原告催告,亦未以理會,依系爭貸款契約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13條第2項第1款之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系爭貸款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述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系爭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期限利益喪失通知書、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計算說明網頁資料、原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26、43至46頁)。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貸款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編號│產品│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新臺幣)││(週年利率)│││├──┼─────┼──────┼───────┼──────┼───────┼───────────┤│⒈│定儲利率指│17,000,000元│自104年3月13日│2.2%│自104年4月13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數型房貸││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計算│├──┼─────┼──────┼───────┼──────┼───────┼───────────┤│⒉│保障型房貸│788,728元│自104年3月13日│2.2%│自104年4月13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保費)││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計算│├──┼─────┼──────┼───────┼──────┼───────┼───────────┤│⒊│圓夢裝潢貸│978,444元│自104年3月13日│3.38%│自104年4月13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計算│├──┼─────┴──────┴───────┴──────┴───────┴───────────┤│合計│18,767,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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