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1號聲請人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許仙花 相對人 許勇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其中之叁拾肆萬元及自本票裁定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內載金額共400,
000萬元,詎於到期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等語,為此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14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備考││號│││││├─┼───────────┼───────────┼───────────┼──┤│00│100年9月16日│100,000元│100年12月7日│││1│││││├─┼───────────┼───────────┼───────────┼──┤│00│100年9月16日│100,000元│101年1月7日│││2│││││├─┼───────────┼───────────┼───────────┼──┤│00│100年9月16日│100,000元│101年2月7日│││3│││││├─┼───────────┼───────────┼───────────┼──┤│00│100年9月16日│100,000元│101年3月7日│││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