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302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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