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185號再抗告人乙○○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