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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