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鐘子竣 法定代理人 鐘明和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 蔡明諺 被告 陳泰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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