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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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景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景新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劉景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27日經訊問後將其收押。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27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為確保後續之審理及執行之順利,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其羈押期間應自100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