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吳肇興 被告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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